关于完善政府为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 李 蓉
武汉市在2011年把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确定为为市民办的实事之一,主要是由财政出资向社会居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武汉市常住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户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综合家居照顾、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这种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用于社会救助领域的操作方式,意在解决政府做不了,弱势群体又需要的民生问题,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人的生活负担,增加就业岗位。这项政策执行三年以来,在工作运行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
新城区确定居家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服务难以实现。新城区由于地理位置原因,享受居家服务的残疾人分布不集中,往往相隔路程较远,交通不方便,服务人员不可能执行每天1小时、每周5天的居家服务。即便采取集中时间服务的方式,花费在路程上的时间和费用也让居家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得不偿失,望而却步。另外财政购买服务费用的标准低于目前居家服务的市场价格,也是居家服务机构难以确定的原因之一。
享受居家服务的残疾人审批不严。由于居家服务政策限定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必须是视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一级且已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并且父母、子女或配偶因年老、年幼或患有重大疾病无力照顾才能享受。在实际中还有一些虽然残疾类别等级不符合要求,但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又没有父母子女或配偶照顾的残疾人需要居家服务,在政策执行中也将其纳入了居家服务的范围。审批尺度的放宽确实照顾到了一些困难的需要帮助的残疾人,但同时也有个别语言、听力残疾的、有个别父母或配偶完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在居家服务的范围,这有悖于政府为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政策的本意。
居家服务人员素质与残疾人服务需求不配比。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在心理上是缺乏生活意愿的,政府在满足生活照料和综合家居照顾的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也需要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康复知识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新城区的居家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是由残疾人指定服务人员,定期提供居家服务记录表,并报社区和残联部门审批的方式执行。近期,蔡甸区抽查了39名享受居家服务政策的残疾人,有11名残疾人指定为其提供居家服务的人员都超过了60岁,有的甚至是70多的老人,居家服务的效果和质量没有保证。而且从申请的服务内容上来看,多数都是生活照料和综合家居照顾,指定服务人员中有能力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基本没有,即使是向社会居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操作方式,在服务人员中具备康复护理服务知识的也非常有限。
为此建议:
一、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向有能力的社会居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以保证残疾人居家服务的质量。这项政策规定由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残疾人救助,而非直接发放补贴方式进行救助,是以直接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为其解决根本性困难。相对新城区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居家服务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也并非完全行不通,有一些有实力的家政服务公司为拓展业务、提高社会知名度、履行社会责任是愿意从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针对新城区路程远和交通不便的困难,可以建议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在确定服务人员时,选择由居住相对较近的服务人员为相对集中的几个残疾人采取集中服务时间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二、按照居家服务的市场价格,调整购买居家服务费用的标准。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的惠民政策意在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承担居家服务的社会机构即使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以盈利为前提的,政府的惠民举措没理由要社会机构买单。如果因购买服务费用标准低于市场价格而让残疾人和服务机构人员双方都受经济损失,那么这项政策就起不到减轻生活负担、促进就业的目的。建议每年按照当地居家服务市场价格相应调整购买服务费用标准,从资金上保障这项救助措施落实。
三、对居家服务人员提供定向业务培训,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由残联部门定期组织医院康复机构、职校康复教育人员对居家服务人员定向业务培训,接受培训的服务人员以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方式保证让享受服务的残疾人受益。残联部门还可以组织职校康复专业学生为残疾人提供自愿服务,多渠道保证居家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扩大政策惠及范围,适当放宽享受居家服务对象条件。在充分调研,摸清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分配和调整残疾人居家服务需求名额,真正让迫切居家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实惠。
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在政策执行上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坚决杜绝“人情牌”、自定标准或无标准放宽条件筛选符合政策的残疾人,防止资金被虚报冒领、居家服务成为空谈。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身体状况,对应调整服务内容,真正让残疾人满意。 (作者为蔡甸民革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