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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条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条建议

                                                            □ 熊少雄

   当前,世界经济低迷,国内经济趋缓,中小企业面临市场需求、成本上升、税费负担、融资难等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因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迫在眉睫,也成为目前国人的共识。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主要应针对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以及该法律本身的立法滞后等问题予以规范和完善,主要包括:1、融资难;2、引进人才难;3、税负过重;4、经营场地不固定,土地成本高导致经营成本过高;5、投诉难;6、该法律在融资平台的设置上严重滞后,导致国家政策在中小企业身上无法可依;7、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不到位;8、原有第八条、第九条与“促进法”本意不合。
        为此建议,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原整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修改如下条款: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同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落实国家政策的工作予以督查。”
        2、将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投诉平台,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3、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利用各种形式和内容,引导帮助中小企业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家引导中小企业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5、将第十六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后为: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国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放宽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准入资格。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吸收民营资本和民间资本创造条件。
        国家建立或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通道,激活激励中小企业资本结构的流动性和合理性。
        国家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股份、资金、供货、销售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和快速提升。”
        6、将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第三款顺延。第二款:“政府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可以划拨生产用地。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受让企业所在地土地,并制定相应的转让优惠政策。”
        7、将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依据中小企业当年吸收失业人员的人数,由国家在扶持基金内按人数予以补贴。”
        8、将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引进技术创新人才。”
        9、将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顺延。增加的第三款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产品信息系统、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信息系统等。”(作者为武昌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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