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前期准入的建议
□ 周 红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近年来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改善民生、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的城市出现开豪车宝马、奥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的自有房屋几套,违规转租、出借廉租住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住房保障的形象。加强保障性住房前期准入关口,就是加强源头监管,在源头上筑牢堤坝,在实施住房保障资格准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申请标准和核准制度,全程把关,确保住房保障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开始运行,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借机骗取住房保障。
一、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的含义及申请流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准入机制是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能够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所需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查、监督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人群非法申请的法律责任等。
当前,我国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上一般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其主要流程如下:第一环节是政府发布受理通告后,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各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的资格,调查结果进行第一次公示;第二个环节是街道办事处的初审后,再进行第二次公示;第三个环节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及监察、公安、民政、街道等部门联合审查小组的复审,再进行第三次公示;最后环节报政府审批。从申请受理流程上看,保障性住房的最初资格核查工作由各社区居委会展开,社区居委会根据调查申请者对象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来核定的,第二、三环节是对第一环节把关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他人举报情况的审查。因此第一环节的资格审核决定了保障门槛准入的有效性,第二、三环节审核把关的严格程度与科学程度决定了保障性住房准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保障性住房前期准入存在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前期在申请受理分配和购买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申请对象虚报、隐瞒收入和财产、伪造收入证明文件等行为;申请对象的骗购骗租行为;被调查单位拒绝或不配合调查;被调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别工作人员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虚报申请资料等等。如2010年深圳第二次保障房初审合格的7857户只有6385户通过复审关公示,1472户申请者虚报信息被淘汰。
1、申报不实,个人资产收入难以准确核实。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的高低是衡量其是否享有保障性住房权利的根本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和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的调查统计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核查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主要是采用申请对象出示的收入证明;街道、用人单位等基层渠道提供的收入信息;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资料和邻居取证的方式来进行认定。但由于收入证明大多缺乏真实性、邻居取证的非确定性和随意性等因素,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对象瞒报、少报个人及家庭收入以及伪造证明文件的情况往往难以甄别,缺乏有效的准确性、科学性、联系性与监督性。如农行宁夏分行银川市兴庆支行职工马少栋,单位出具个人月收入证明1300元,由此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经群众举报,住房保障中心前往该行调查时,该行再次出具的收入证明却变成了2800元,前后两份收入证明自相矛盾。目前已对该行收入证明经办人、主要负责人及职工马少栋进行相关处理,并已取消马少栋的经适房购买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2、相关部门的信息难以共享。保障对象的信息涉及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缺乏共享系统查询平台,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劳动保障、民政和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如: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隶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分别有着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范围。在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过程中,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滞后,使得申请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数据,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缺乏有效性。如郑州市工商银行正式职工张睿,每月住房公积金上交1248元,平均月工资收入在1万元左右,且市内还拥有一套房改房57.67平方米。如果家庭月收入在万元以上,且在郑州市内拥有住房的人都可以获得经济适用房,那社会公道何在?老百姓公平何在?目前郑州市房管局正在组织依法严查。如果实现数据联网、部门的信息共享,则个人的信息、购房、购车等经济、社会生活资料会一目了然,那张睿就没机可趁了。
3、工作人员素质低,协助弄虚作假,审核程序流于形式。申请并调查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方式赋予了工作人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工作人员的素质因素决定了保障性住房准入质量。有的工作人员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流于形式,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上级领导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人群打招呼、说人情、开口子,工作人员对审核程序走形式、走过场,审查不严、监督不力。上述的马少栋假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路闯关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局、住房保障局,这些部门的审查、复查都没有查出问题,可见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力度不到位。如河南省住建厅2011年查出房屋中介机构与派出所所长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户籍证明,骗取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一地方的街道办事处主任,利用手中权力,虚造低收入者证明,骗取廉租房房租;一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在经济适用房有关手续办理中,索要经适房房源,从中牟利。又如:2010年3月《深圳晚报》称,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桃源村三期地下停车库里,停着相当一部分20万元以上的车辆,其中不乏宝马、奔驰等名车。深圳市住房办严格核查发现,部分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工作人员没有对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审核到位。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前期准入的建议
1、规范内部监管,提高准入审核效率和准确度。维护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第一关口是资格审核,对于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各地区应建立相关机构部门,定时定期对这些家庭进行资产收入核查,以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保证每个低收入家庭享有其应有的优惠政策。一是要求申请户所在社区干部必须入户审核;二是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核;三是增加公示程序和公开范围;四是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建立公章专人专责保管制度、审核人员基本素质考察制度、审核人及家庭成员申报回避制度、审核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等,切实加强内部工作管理机制。
2、建立申请对象申报信息共享机制。2010年5月份,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平台,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准确性。政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房准入机制,尽快进行全国性的房屋普查登记,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相结合,个人信息系统相结合,以个人身份证号为主建立个人终身住房信息档案,堵住管理漏洞,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制度。
3、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者加大惩处力度。针对当前有关保障性住房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象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后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与职责。建立对当事人依法惩处瞒报收入、转移资产、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庇护违规违纪者的腐败犯罪。对经核实确实属于违规的家庭,立即执行退出程序,引入司法执行制度,坚决查处,确保保障房使用者的公平公正。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经济适用房等流入中高收入家庭,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的浪费。
保障性住房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中低收入人群“居者有其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保障性住房前期准入关口不容忽视,加强源头监管,防止高收入者混入挤占中低收入者的资源,确保保障性住房效益得到实现。
(作者为蔡甸民革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