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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司法部尽快修订《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5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司法部尽快修订《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的建议
                                        □ 熊少雄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从生效至今已经过去近半年。经过几个月的施行,笔者作为一名律师,通过自己办案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认为司法部应当及时整理修订原《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 ,因而提出此建议案。
    司法部曾发布司发通[1997]003号“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其后,又发布了司发通[2001]051号《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但仅就笔者了解的情况,司法部在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施行后,没有及时重新修正,致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刑事案件与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的刑事程序中所提交的法律文书样式不尽一致,有失严肃性。特别是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由此引起原来的诸多法律文书要对应调整和变更。
    此外,应当增加相应的一些文书格式,例如:根据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相应增加《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根据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规定,应当相应增加《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根据此次修正后的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应当相应增加《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等等。
                                                                 (作者为武昌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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