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公共停车场应按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建议
□ 视 野
7月10日,国务院颁发《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从2012年8月1日起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目前,我市盲道、残疾人坡道、洗手间、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置还算标准,但对《条例》要求的在残疾人停车位以及社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落实却不尽人意。据悉,目前我市公共停车场仅有区区4家设置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且还经常被普通车占用。按照《条例》要求,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也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据了解我市目前还没有一个社区设有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在美国,为残疾人专设的停车位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可以申请领取特别的停车牌和车牌照,可以使用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的一般为以下六类人:
一、离开了支架,手杖,假肢,轮椅以及其他辅具或者其他人的帮助就不能行走的人;
二、心肺疾病严重到一定程度,行动受到限制的人;
三、使用便携氧气袋,行动受到限制的人;
四、心脏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行动受到限制的人;
五、由于外伤,外科神经性疾病行走能力受到限制的人;
六、不能够在没有停歇或者不休息情况下,独立行走200英尺的人。
此外 ,残疾人还可以在自己的家门口申请无障碍停车位。
在首都北京,为与普通停车位形成显著差别,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内设有明显的白色“残疾人轮椅”地面标志,距离几米远就能清晰识别出来,以便为驾驶残摩的残疾人和拥有“Z”照、驾驶自动挡机动车的残疾人驾驶员提供服务。下一步该市将对城八区部分商场、医院、饭店等重要单位门前现有的停车位开辟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对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作出明确规定,“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
残疾人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因此,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最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残疾人限时免费停车位标志,以满足我市驾驶残摩的残疾人和拥有“C5”照(去年,我市已有138名残疾人驾驶员通过培训拿到该驾照)、驾驶自动挡机动车的残疾人驾驶员越来越多需求:
一、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武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武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7月1日施行,《办法》中没有涉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比例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内容。此《办法》与《条例》中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有差距,因此,此《办法》应按《条例》要求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二、对在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比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是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应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不足比例数的公共停车场至少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二是公共停车场还包括了路边停车位、对外开放的小区停车位等。三是残疾人停车位必须比普通车位宽1.2米,总宽度达到3.7米,以供轮椅停放。
三、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识。一是在离厕所近、靠近电梯、靠无障碍设施近的地方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以方便残疾人上下车。二是必须要标明该停车位为残疾人专用显著标志,或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前标注特殊斑马线,或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内设有明显的白色“残疾人轮椅”地面标志。三是哪怕没有残疾人来停车,该车位也不得被其他车辆占用。
四、对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实施限时免费停车。不仅残疾人(须持等级残疾证)直接驾驶的车辆可享受免费停车8至10小时的优惠政策,载有明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人)的车辆也可享受免费停车2至4小时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执行和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单位(刻意或纵容)予以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强占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予以100元的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