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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5
                                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李翰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武汉市于2006年正式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三年运行,逐步实现了“全纳入、全覆盖、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模式。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市还处于摸索发展阶段,没有更多的成熟理论和现成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社区矫正志愿者难以招募。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是罪犯,社会上很多人对这类人员不理解、不信任、不愿接触。目前工作中一般都是村(居)委会干部充当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于他们身兼多职,很难顾得过来,帮教工作易流于形式。
    2、矫正对象应执行的公益劳动难以落实。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要完成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任务,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分为街乡镇集中劳动与矫正对象自觉到指定地点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于相对分散造成管理困难,公益劳动难以按规定要求落实,不利于矫正对象的行为矫正。
3、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严管措施存在难“严”之隐。按照社区矫正规定,矫正对象入矫前三个月必须纳入严管,严管期间是不允许外出打工的。这样一来,有部分矫正对象由于不能外出打工导致生活困难;还有一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贫困,对生活缺乏信心,有“破罐破摔”的思想;对于这两类人员社区矫正办公室也没有硬办法,影响了社会矫正工作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议:
    1、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库。为了彻底改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难招募的现状,使社区矫正志愿者真正发挥帮教作用,迫切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库,志愿者队伍有组织的从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局、老干局等组织和单位中进行招募,将那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社会承担义务的人员和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招募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存入社区矫正志愿者库,然后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可收到事半功倍的帮教效果。
    2、建立统一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能真正得到落实,建议市、区政府设立专门场所,改分散劳动为统一组织,这样便于公益劳动得到有效落实,也可为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
    3、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贫困救助机制。对特别困难、无劳动能力者和因严管不能外出打工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适当救助,使这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能安心接受矫正,不至于因生活困难对生活失去信心而铤而走险。建议政府增拨专项经费或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实行专款专用,年终审计。
    4、对过渡性安置基地实行政策性补偿。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鼓励企业为社会承担义务,例如蔡甸区在企业之中建立了两个过渡性安置基地,目前已安置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35人。为鼓励更多企业承担社会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政府对建立安置基地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免税的政策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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