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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我市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5
 关于预防我市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  汪  辉
    在当今世界,人们已经把青少年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称之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数字显示: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780人,占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1%,比2007年上升了12.7%,侵犯财产罪,占批捕总数的75.3%。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整个治安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十五、六岁的少年违法犯罪又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上升势头迅猛,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方式多样,社会危害程度日益增大。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是团伙化、低龄化、暴力性、突出性、模仿性、冲动性、残酷性等。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一是缺乏社会关爱;二是家庭环境和气氛的恶化、家庭教育的失当,会给弱势青少年造成重大心理伤害和人格缺陷,为其日后反社会情绪的萌生滋长提供条件;三是社会提供的亚文化环境是引起弱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四是学校教育的短视、功利、强制性和片面化是少数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五是政府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还不尽人意。
    二、预防问题青少年群体犯罪的建议
青少年的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个以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政府预防四位一体的开放系统。其中,家庭预防最直接,学校预防最重要,社会预防必不可少,政府预防则是根本。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系统,积极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力量,下决心清理各种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从根本上净化社会育人的环境,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使他们浪子回头健康成长。
    (一)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尽快制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加大依法治市的力度,把青少年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要着力关注青少年合法权益。一是受教育权。教育权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群体的教育力度,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通过工读学校、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劳动就业权。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共同特点是劳动就业权得不到保障,而劳动就业是事关他们能够正常生活、融入社会的重要条件,在全社会就业紧张的形势下,单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就业的,目前急需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向该群体倾斜。  
    (三)加强完善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群体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做好与问题青少年家长的交流沟通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青少年犯罪与重新犯罪的预防控制体系。打破原有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对青少年进行帮教方面人力上的限制,社会工作者的理念更容易为青少年服务对象所接受,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以及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思想工作帮助社区青少年增强自信,进而融入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及时加以疏导、帮教。
    (四)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助力。目前,青少年活动场所相对不足,广大青少年的文化生活单调、枯燥、乏味,业余时间除了去网吧、迪吧、酒吧之外去处甚微,他们过剩的精力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释放,少部分青少年在各种亚文化的侵扰和影响下,逐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积极引导青少年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心里防线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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