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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熊少雄呼吁制定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6
       参与投票人数不够,业委会常常难产;小区一年有哪些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少雄说,《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业主意见达不成一致   二次供水水箱难清洗

去年,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通过。熊少雄说,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武汉市很多小区先后进入了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期,物业管理以及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渐渐显露,条例由于过于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导致不少小区在业委会换届及物业管理过程中无所适从。

家住常青花园十二区新康苑24栋的曹婆婆,居住的是老旧社区。为了安装电梯,业务会曾经组织上门做过工作,可是因为业主意见不统一等原因,电梯迟迟未能安装。她说,小区里很多业主把房子租出去了,业主平时也不住该小区,业主也无法一一联系上每位业主并达成一致意见。

68岁的刘志生在汉口一小区担任业委会负责人10多年了,说起业委会管理他一肚子苦水。他所居住的小区,涉及二次供水问题,比如清洗水箱,需要请专业人员清洗就需要平摊费用,可是费用经常收不齐。一提到开业主会议讨论收费的事情,少部分业主就直接拒绝参加,理由就是“我在出差,我要加班不方便等”。二次供水水管破裂,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更是难上加难。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时,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制定推选业主代表办法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家住洪山区南湖大道的郑女士说,入住小区11年了,刚入住小区两年听说要成立业委会,可是后来看到社区贴出公告,业委会由于不少成员退出,小区业委会被迫解散。这些年,一家人未参加过任何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熊少雄说,业主大会制度虽然规定得很好,但实施起来形同虚设。有的业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白天上班,晚上应酬不在家;有的家庭平时只有老人在家。要想召开一次达到规定标准的业主大会,难乎其难。

熊少雄调研发现,有的小区在探索楼栋长制度,虽然楼栋长制度有很强的现实性,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业主不能到场、不能现场投票、不能及时行使权力等弊端,但毕竟只是探索层面。需要通过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将楼栋长制度与业主代表制度进行衔接,这也是自治权的体现。

公共收益要有明细  规范公开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究竟有哪些费用属于公共收益,谁来收取,如何公开,在细则中都要予以细化,否则在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都不具体明知的情况下,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熊少雄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委会的规范比较少,操作性不强。要从制度设计上予以规范,让确实有公益心有服务意识的业主出来担当,维护业主利益。

同时,他还建议探索律师参与见证制度。比如选举环节,可以聘请小区业主以外的律师为选举过程的见证人。对业主电话委托代理人参与选举、业主对流动上门送选票的票箱投票的真实性、受托人员的身份等等进行见证,以增加选举的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让选举具有说服力和证据性。

熊少雄说,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加大对有关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宣传,提高物业方、业委会和业主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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