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有关建议
□ 沈翠英
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总是与巨量的“建筑垃圾”相伴相生。当前,武汉市正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地铁建设工程、“三旧”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每年产生巨量的建筑固体废弃物,为解决建筑垃圾“围城”问题。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工作,积极采取措施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观念上对建筑垃圾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对大建设时期激增的巨量建筑垃圾预计不足,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困扰着城市的发展。
一、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纳场地建设规划滞后,处理能力十分有限。一是消纳场地严重短缺。根据市城管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我市光弃土就有3183万立方米,已有的15座消纳场容量已趋饱和,只余217万立方米消纳容量,缺口已达到2965万立方米,可消纳能力占比仅为6.83%。“十三五”预计需处置的建筑弃土约为6500万立方米、弃料约为6600万吨,消纳场地与消纳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匹配。二是消纳行为管理无序。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参与主体缺乏科学的组织,多为清运企业与受纳方私下协商进行消纳,管理上存在盲区,私倾乱倒现象屡禁不止。4月1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有大量渣土装船后非法倾倒入长江汉阳段。4月20日,我们在蔡甸常福路旁的一个土坑内,也看到了前一晚偷倒的建筑垃圾。三是消纳场建设规划落地难。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主要是先由市区城管部门选址,后报规划部门审批,现实中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城管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选定的场所,因土地性质或用途不符合用地政策,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致使规划难以形成和落实。另外,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规划布局的9处(3+6格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截至目前,也仅启动了青山区群力村项目的前期工作。
2、控制尚未破题,源头减量化几为空白。一是对精装修住房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的建筑理念重视和推广不够。二是绿色建材的应用范围和规模较小。绿色建材的最大特点是可降解,能重复循环利用。目前我们对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不够,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三是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水平不高。绝大部分依然是混合收集,未进行源头分类,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3、政策引导乏力,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一是政策机制不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等专项优惠政策不完善,政策落实力度不到位,导致很难吸收社会资本参与。二是标准化体系建设滞后。行业缺乏明确完整的产品标准和应用规程,在拆除、分类、运输、处理以及生产、产品使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几乎为空白。三是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不高。我市现有的建筑垃圾处理回收企业以民营企业和小作坊为主,回收再利用设备落后,处理技术低下,不仅造成处理量和回收率“双低”,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四是科学的投融资机制未建立。目前的投融资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
4、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功能难到位。一是多头管理问题突出。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围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管理协调体系,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导致消纳处置工作监管乏力。二是法律化管理程度不高。目前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且缺乏系统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部分环节监管缺位,管理无序,信息不公开透明。加之有关资源化利用等法规内容均未涉及,急需立法填补相应空白。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对策建议
1、科学规划,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是分类规划。规划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并充分考虑建筑弃土弃料的自身特性。建议弃土以临时消纳场为主,方便回填和需土企业就近取材,弃料则规划固定的消纳处理场所。二是科学选址。弃土临时消纳场应采取就近原则,尽量减少城市道路污染和交通拥堵。弃料处理场应结合运输成本和能耗控制要求,并避开居住区,降低噪音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三是促进区级落实。要积极发挥区一级的管理职能,以区为单位推动消纳场选址及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2、出台系列控制措施,加大源头减量。一是推进建筑业态创新。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设计,广泛使用标准化预制构配件、部品进行建设,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技术;推广精装修住宅,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的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有机衔接,建议从2017年起,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逐步推行一次性装修到位。二是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体系,倡导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在建筑设计选材过程中优先使用可降解、可再生绿色建材。三是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强调施工现场的源头分类,以收费机制约束建设企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源头分类,并尽可能就地循环使用,确需清运的也必须先经过分类。坚决杜绝“三边”工程,减少不必要的返工、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一是建议政府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要树立建筑垃圾不是“垃圾”,而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的观念,将资源化利用作为建筑垃圾处置主要路径。从政策上扶持从事建筑垃圾处理的投资和产业活动,给予批地、资金、税收等各种优惠,同时鼓励社会积极使用再生利用产品,并将再生建材列入政府推广目录,并出台强制性使用要求,以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二是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关产品标准、规范和产品价格定额,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明确拆除作业费用标准及扬尘控制措施专项费用计费标准,完善拆除作业计费体系;编制分类、运输、处理以及生产等方面的标准体系。三是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配套设施建设。对规划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综合处置场,应由发改委牵头,尽快落实招标、建设等工作;对本地的符合资质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企业,加强行业指导,结合我市生产砌块砖产品企业较多,但生产再生骨料矿渣粉企业较少的特点,优化我市现有企业产能结构;在支持本地企业的同时,对外地有实力、有投资意向的企业也应积极引进,带动本土企业的发展。四是要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投融资平台。政府部门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来,可探索PPP模式,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建设,在弥补政府公共设施财力缺口的同时,借助市场实现资源更有效的利用。
4、理顺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一是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建议市政府成立建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发改、城管、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管、水务等部门及各区,统筹协调我市建筑垃圾消纳的各项工作,推进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是要加快法制化建设的步伐。抓紧研究修订《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资源化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完备的法规将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和交易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同时建立起运输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等信息均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拓宽思路,探索建筑垃圾消纳新模式。鉴于我市可用土地资源稀缺的背景,积极探索渣土消纳水运方式。要放宽眼界,拓展清运处置半径,结合我市部分水运企业有能力但业务量不饱和的实际,将渣土通过船运至市域周边有需要的城市消纳。
(作者为市民革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