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 何新权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建攻坚计划的快速推进,对与之伴生的巨量建筑垃圾如何进行合理有序有效的处置和管理,我们认为必须通过加快法制化建设步伐,切实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为此,建议:
一、尽快研究出台《武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我市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立法长期重视不够,且立法的层级较低。目前适用的主要是2004年国家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2005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法律规范。自身只是在2011年出台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内容较少,且相当内容集中在行政处罚的条款上,对建筑垃圾的消纳与处置环节涉及较少,且立法层级较低,不利于长期执行,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研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提交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武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全方位、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为。
二、加快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我市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立法着眼点比较单一,没有重点突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法律目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对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更多的是从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包括产生、收集、分类、再利用及最终处置的系统工程,法律规制不能仅局限于卫生及预防环境污染,应延伸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全过程,这样才能达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的目的。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我国建筑垃圾法律规制从理念上,应从基于建筑垃圾的清除转向兼顾分类回收、减量及再利用的综合管理的角度,并针对各个环节和各种方式,制订系列处置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尽快形成相对完备的处置管理法规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资源的整合力度
根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主要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建设、交管、国土规划、发改委、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多部门协同管理,但目前实际各管理部门仅只能从自身行政许可管理角度进行管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配合,且各部门具体的管理权限的授予与划分不清,也客观上造成一些管理死角,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的资质认定等。建议考虑设立建筑垃圾处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单一部门无力处理的问题,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责任,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
四、兼顾城乡统一
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主要适用于主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活动,但随着农村城镇化及农村区域新建建筑的增多和农村房屋楼房化趋势,且现在相当一部分城市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的去向为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故农村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处理不当,将会严重污染农村生活生产环境,威胁农产品安全。因此在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过程中,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城乡统一的必要性。
五、加大执法力度
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义务主体不同,应当严格贯彻“污染者依法负责”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建筑废物,消纳处置义务人应负有法定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和进行循环利用,并加大经济责任关联,既保证义务主体的明确性,也解决部门消纳处置垃圾所需的经费。同时,对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加大其违法成本,达到威慑防治作用。 (作者为江汉民革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