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待未婚母亲,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建议
许方辉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立法虽然对“未婚女性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只有一些原则性模糊规定,但却并未明文禁止未婚生育。“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否适用于未婚生育,尚有足够的讨论空间。
有资料显示,我国未婚生育的比例,以每年10%至13%的速度递增,而且越来越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与其他城市一样,武汉的未婚母亲也是一个庞大而隐秘的群体,她们没有带薪产假,公立医院拒绝接收,无法报销生育费用,孩子落户难入学难……总而言之困难重重。
男女之间的情感状态和亲密关系错综复杂,在此姑且不论有无对错之分;但是无论已婚还是未婚生育,从母爱的角度而言,天底下的母亲对孩子的爱却百分之百没有对错之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值得被同等尊重。作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核心试验区之一,作为一座“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全国文明城市,在善待未婚母亲方面,武汉完全可以率先有所作为。未婚母亲难以从孩子之外感受到温暖,我们有责任让她们共享全面创新改革的“政策红利”,感受到这座城市的“政策体温”。
虽然我本人并不赞成未婚生育,但是我仍然要建议:应当在道德争议的喧嚣之上,尽可能追求更大善意,在政策导向上拒绝冰冷,认真回应她们的合理诉求,全面谋划善待未婚母亲的支持系统,出台系列措施保障未婚母亲及其子女享有相对公平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建议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科学引导市民树立开放和包容的城市价值观,建议市教育部门保障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按照各年龄段学生需求,适时开设两性课堂和婚恋课堂,培育良好的两性观和婚恋观。对待未婚母亲现象,社会各界应当凝聚共识,在道德层面或可保留探讨空间,主流价值观也可坚守自己的阵地,这些都不是问题。我们可以不同意、不支持未婚生育,却必须正视、容纳至少容忍她们的客观存在。
二、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取消对部分未婚母亲征收社会抚养费,保障她们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经济能力;建议市公安部门设立无障碍绿色通道,严格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解决非婚生子女落户难问题。国务院新近颁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已经将“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界定为并列关系,表明普通“非婚生育”并非“政策外生育”。除司法裁判、纪检监察等有权机构认定确属“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可依法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未婚母亲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建议不再按照“政策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减轻她们的经济负担。当然,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民意呼声也很强烈,但需更高层面予以顶层设计。
三、建议取消相关政策性障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保障未婚待产母亲可以自由选择在公立或非公立机构享有助产服务,顺利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确属在助产机构外生育的可顺利进行亲子鉴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婚母亲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未婚母亲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解聘、辞退,享有同等产假待遇以及其他职工待遇;市民政部门应当保障未婚母亲及其子女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建议市妇联设立“武汉市未婚母亲扶助基金”,对达到一定条件、确有困难的未婚母亲及其子女,在房租补贴、生活必需品、基本医疗、基础教育、职业培训等各方面给予必要救助。所需经费可由市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也可鼓励社会捐助,还可考虑通过官办机构和第三方融资平台为未婚母亲及其子女提供免息或者低息借贷。
五、建议畅通依法维权路径,为未婚母亲及其子女寻求司法救济筑好最后一道防线。市司法部门可联合市妇联设立全国首家“未婚母亲法律帮扶中心”或“家事法务专业律师帮扶中心”,由市财政部门增设专项经费,以政府采购形式委派专业律师机构提供服务;市区两级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降低司法救助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未婚母亲及其子女在每一个维权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江汉民革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