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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维权的法律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30

                                                    教师维权的法律思考

                                                             □ 何新权

教师是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人人都要接受教育,在学习到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后走上社会工作岗位。然而,教师的待遇问题却一直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1993年修订的《教师法》中指出,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然而时至今日,仍有很多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2014年11月,黑龙江肇东市数千名教师因为薪资待遇问题集体罢课,教师代表与市人事局领导进行谈判,要求加工资、一次性返还被扣十余年的养老保险、公布审批工资细节等,200多名教师集合到肇东市人民政府门前声援。18日上午,澎湃新闻、观察者网等新闻媒体率先对该事件做出报道,凤凰网、腾讯网、新浪网、人民网等新闻网站对该新闻进行了积极转载,并在首页醒目处挂出。在多家媒体报道下,黑龙江肇东市教师集体维权事件进一步引起热议。在当天,相关舆情值达到峰值。19日后,该事件舆情热度开始逐步降温。罢课事件发生后,市委书记亲自走向广场向老师沟通、道歉,肇东市政府也给出详细书面解释,官方相关的回应声音及处置情况得到了清晰传播,致使相关舆情热度在次日迅速降缓。目前,虽然舆情热度已开始降温,但在后期,对于教师们所提出的诉求问题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并接受舆论的监督。
       然而,距离肇东教师罢课事件仅仅过去不到两周的时间,黑龙江多地又再次出现了类似的教师停课维权事件。教师们发表公开维权书,提出了提高工资待遇、停缴养老保险等多项要求。参与罢课的一位老师说 ,他工作了二十多年,工龄29年,教龄25年,现在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两千多,没有班主任津贴,没有公积金账户,每月还要交养老保险,生活十分困难。
       事实上,国家关于教师待遇的标准是非常明确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但是,20年过去了,各地教师普遍反映这一待遇并未得到落实。这也是导致教师群体性维权事件频发的主要因素。
相较于以研究财富为中心的经济学,社会经济学认为分配公平、社会整体经济效果和公共福利才是更重要的。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在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人民的经济收入在逐步增加,但同时,物价和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涨,其上涨幅度甚至超过了收入的增长。所以人民的幸福指数并没有太大的提升。
       在全国超过1700万的教师队伍中,除了一小部分高校教师外,绝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就现在的物价水平而言,一个教龄超过20年的资深教师工资竟然还不到25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与我国整个经济大局不相协调的。教师待遇中应该有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反映出了国家对于教师待遇的重视和关注,国家注重实现公平,让大众享受到社会公共福利,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大众。然而目前的教师收入基本上就只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普遍没有到位,这种现状与现代社会经济学追求的公共福利是相违背的。
       教师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教师退休后的生活,然而据此次罢课的黑龙江双城市老师反映,他们的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扣缴了10年,但政府却规定养老保险金在退休15年后才能领取。另外,教师们还要求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商品房时代,住房公积金似乎已经成为了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的“标配”,而目前很多教师却都还没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教师们仅仅依靠不到2500元的工资如何能够实现安居呢?
       公共福利是社会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保障民生,但是发挥更大作用的应该是法律。前不久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如果立法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民众就会失望,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治建设也将有名无实。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人权,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规定在了《教师法》当中,教师的待遇应当参照公务员标准,换言之应该和公务员的待遇相似,但是现实当中却没有得以实现,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教师们选择的是一种激进的罢课方式来维权,这是值得深思的地方。《教师法》虽然提出了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但是法律并没有为教师权益受到伤害后的做法提供相应的条文支撑,教师的维权道路也因此障碍重重。教师利益的诉求,本应有着更为通畅的上诉渠道,并得到政府更及时、更积极的回应。
       在国外,很多国家有着专门的教师协会和工会等类似的组织来帮助教师谋求福利,而在国内,特别是在偏远地区,由于各种限制,教师们的权益诉求渠道一直不通。正因如此,教师维权也是一张“法治试卷”,须用法律作答。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实现了科学立法,保证了教师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却缺少有效的制度和途径来保障《教师法》的实施,也因此造成了有法难依的现象。教师们的困境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可以帮助维权;没有合适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法治中国建设是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而目前发生的教师罢课维权事件恰恰反映了这一目标还远没有实现。在有了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就应该在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下功夫,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环便是公正执法。教师表达诉求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是因为诉求没有到达相关部门还是相关部门没有及时重视和处理,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立法者并没有为保证立法意图实现而给出法律支撑,这也导致了在维权过程中实际操作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罢课这样的激进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大局平稳运行的保障,是社会公平的前提,因此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尽管教师罢课维权反映的是其经济诉求,但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不完善的地方。目前在我国有超过1700万的教师队伍,他们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有教师们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教师福利待遇能完全落实,我国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作者为江汉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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