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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的一点体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的一点体会
                                                                   □ 陈开宇

“律师进社区”是武汉市实施的重点“惠民”工程之一,通过律师定期走进社区,为社区群众解答法律难题,为有诉求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但有利于普法工作的推进,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成,也有利于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人受市司法局的统一调度,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于去年5月份入驻东西湖区长青街金鼎湾社区担任社区律师。现就入驻以来亲身经历过的两个案子谈谈兼任社区律师的一点体会,希望借此引起广大社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这一“民心工程”更进一步的关注和思考。
        一、一起劳动关系纠纷
        2013年5月,在鸵骆口某私有公司上班的江某、苏某(真名隐去、下同)来社区找到本人,陈述其在公司上班其间,不但被非法扣留押金,而且工资每月也没兑现,加班还不发加班工资。由于两人是外地青年,举目无亲,述说时心情都比较激动。我一边请社区的工作人员为其倒水稳定她们的情绪,一边耐心细致的听取她们的陈述。经了解:二人与这一私人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工。如真采取诉讼,不但法律关系复杂,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耗不起时间。于是我决定采取先谈判解决的方式处理这一纠纷,我约上社区负责劳动事宜的专员一起到公司现场,给公司负责人讲明违法用工的违法成本以及给公司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客气的表示:我作为社区的律师,你是社区的企业,如果企业有一天遇到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难题,我也同样会为你提供类似的法律服务。经过这样一反一正的沟通,老板终于同意退还两员工的押金,补发欠发的工资。一桩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纠纷至此化解。
        二、一起由机动车事故引发的债务纠纷
        2013年6月,当事人李某来社区找到本人,陈述其与邓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东西湖大队事故科认定邓某负全责,李某无责任,并经调解邓某应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14000多元,邓某支付8000多元后,对其他部分拒绝支付,打电话也不理睬。鉴于李某是外地务工者,经济比较困难,我当场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与区司法局肖科长沟通,我依法拿到法律援助公函,之后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邓某一次性支付李某余下的款项5422元。案件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最终要回了她本应得到的5422元赔偿款。
        三、作为社区律师的一点体会和感悟
        律师进社区,政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法律服务“买单”,不仅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本质;也有助于“法治型政府”的推进。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并带有强烈法治梦想的基层律师,我对此深表赞同,并乐于参与其中。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诚然,社区律师作为一新生法律服务形态,也没有既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分享。要靠社区律师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我的基本体会是:一是要有一颗公益心,律师作为不拿社区一分钱工资的专业人士,所有的衣食住行均要靠律师自己解决,自己打拼。因此,每个星期四定期进社区,不仅对律师而言是牺牲了自身的办案时间,同时也牺牲了自身开发业务的机会。这就要求社区律师耐得住寂寞,保持一颗为底层百姓服务的公益心和公德情;二是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以法服人,也要以理服人,还要以情感人。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只有这样,工作才能有效开展,社区律师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律师进社区服务才能长期继往。                   (作者为江汉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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