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 罗传宏
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律师必须适应当前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必须调整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以服务“两型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在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上,充分发挥平抑缓释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是当代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权衡指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离不开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的负面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有效地解决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而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恰恰正是律师的基本职能活动。笔者认为,律师对“两型社会”建设的社会秩序维护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
1、应在平息纠纷中排解冲突。一是律师要广泛开展参与调解工作,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扩大调解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纠纷主体将纠纷委托律师调解与协调,并以此为基础,逐步使律师调解纠纷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二是要把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作为律师工作主要目标,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它手段解决纠纷,都要劝导纠纷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法规,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或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引导纠纷主体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以平缓、低廉、简捷的方式化解纠纷。
2、应在信访工作中体现优势。一是律师要积极参与信访工作进机关、进领导层、进社区、进媒体,通过耐心细致地为上访群众解答有关涉法问题,使上访群众明白自己所访的事情有无政策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解决以及如何依法解决涉法问题,减少和避免无效上访和盲目上访现象。对于需要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可帮助群众明确应找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解决办法,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二是律师在接访时,要对各种信访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三是律师要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
二、在增强民众的“两型”意识上,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在当前能源日见紧缺、节能呼声日益高涨、环境压力日趋加大的形势下,节能降耗、减轻环境污染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而且是熟悉法律、高素质的社会人才,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传导作用。
1、充分发挥律师熟悉政策法律以及法律适用效果的特点,服务于“两型社会”。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立法和制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实现法规的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帮助各种社会组织制定组织规则和活动规范,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把立法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活动要同政府的日常社会管理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律师执业的活动成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引导政府和市场主体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尊重自然生态为准则,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动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建立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消费模式。在此方面,最为直接而有效的方式是律师为经济、社会主体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与顾问。在重要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律师应当提供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不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事情发生。
2、充分发挥律师执业活动的广泛和中立的特点,服务于“两型社会”。要通过加强党和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自身之间的沟通,运用律师所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帮助社会成员解决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的各种争议,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个案处理,促使行政机关转变观念,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提升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管理合法、科学、高效、有序。
3、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威信较高的特点,服务于“两型社会”。在执业活动中,要引导政府建章立制,引导企业创新,引导公民自律,以废物利用、减少浪费等方法节约资源。例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政府要体现生态特色,高起点规划,做大优势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在生产领域,引导生产者既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负责,还依法对产品废弃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负责。把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同时,律师的引导还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高能耗、重污染、影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具体的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引导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自觉遵守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大力发展节能型、环保型和生态型经济;协助政府依法履行环境执法、土地执法、资源管理执法;保护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节能型、环保型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形成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
4、充分发挥律师接触群众广、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服务于“两型社会”。对于不利于“两型社会”建设,并且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应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在重要的政策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律师要通过收集社情民意来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